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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12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赣BU****的小型轿车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外滩北路附近路段挪车时,与郭某某停靠在路边的粤EH****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两人签订了交通事故自行处理协议书。

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慧华

检察官助理陈  悦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有限公司宿舍**房,联系电话:1857517****

2、案卷材料1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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