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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86********,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贵州省毕节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53分,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CHV013的小型普通客车到镇雄县**道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后经抽血送至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2、鉴定结论;3、户口证明、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与准驾车型不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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