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3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市**镇**村**组**号,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曹某某驾驶云P*****号小型轿车沿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由西往东行驶,23时55分当车行驶到长水路星巴克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发现云P*****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曹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执勤民警现场依法对曹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出结果为134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阈值。随后执勤民警将曹某某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03.45毫克/100毫升血,曹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员档案、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及告知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3.45mg/100ml血,且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七)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活页1页。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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