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90********,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L*****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静安区常德路余姚路路口,与赵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J*****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曹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后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曹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造成沪J*****的小型轿车物损人民币14,146元,造成沪L*****的小型轿车物损人民币19,006元,曹某某事后对事故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严某某、陆某某、樊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查获经过》、查获视频,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的事实。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视频,以及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情况。
4.事故车辆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证实被告人曹某某驾驶的沪******的小型轿车碰撞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造成交通事故以及物损情况。
5.《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已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6.户籍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的身份和涉案车辆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杰
检察官助理: 杨阳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81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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