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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刑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佳县**镇**村**号,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同杨某某等人在**镇街道一家小饭馆吃饭、饮酒。当日19时30分许,曹某某驾驶陕K****2号“五征”牌三轮汽车从**镇三轮修理店出发准备回家,沿G339滨州榆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72KM+200M路段处时,被佳县交通管理大队**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3.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巡查笔录、酒精呼吸式测试结果、血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玲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佳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772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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