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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9年****日生,身份证号410302195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新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黑色嘉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东道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当时驾车时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为13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移交证明、查扣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结论告知通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松普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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