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5********,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岗南派出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建材街自东向西行驶,后被执勤交警在建材街与平光路交叉口查获。被告人曹某某拒绝接受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遂被交警强制带至平山司法鉴定中心抽血化验。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4.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国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