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5********,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岗南派出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建材街自东向西行驶,后被执勤交警在建材街与平光路交叉口查获。被告人曹某某拒绝接受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遂被交警强制带至平山司法鉴定中心抽血化验。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4.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国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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