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57********,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路**号,现住湖口县**市场**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赣G1****号**牌小型轿车自湖口县**大道**酒店往湖口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湖口县**大道**红绿灯(县城方向)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正常行驶的被害人章某某驾驶的赣G1****号**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当事人章某某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章某某当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曹某某带至湖口县中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234.46mg/100ml。经湖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2警情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西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34.46mg/100ml,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义声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的联系方式:13607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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