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5年12月11 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0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永城市西城区电厂路与工业路交叉口南20米处执勤民警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一鹤
王 萌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项: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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