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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族,*文化程度,*员,新疆**司法局*,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乌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06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3月0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3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8日0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新G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乌苏市*小区行驶至乌苏市**乡检查站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抓获。2020年10月08日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305号”鉴定意见:曹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9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等证据材料证实。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涛

2021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乌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57*****。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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