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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芦荻山乡玉带桥村3村民组3-41号,住常德市武陵区**庙**花园小区。2016年9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宁******小型越野车,沿319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鼎城区谢家铺镇路段时,被设卡路查的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七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4mg/100m1。随后,办案民警将被告人曹某某带至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南区抽血提取血样,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曹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86.1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提取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可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58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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