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查获经过等;
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冬雪
检察官助理:郭青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593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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