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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6106231983********,汉族,初中,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号院**号楼**单元**室,陕西省延安市新区**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8月26日被告曹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宝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20年10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延安市交警支队清凉山中队刑事拘留。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0时0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陕J*****1号小型轿车,在延安市新区公学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延安市新区公学北路与嘉兴大街十字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11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8.7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1.系被查扣;2.无证驾驶;3.认罪;4.2019年8月26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宝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5.血醇浓度为348.77mg/100ml。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延安市人民医院急诊监管病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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