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70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7********,汉族,初中毕业,个体,住河南省南阳市***路**公寓(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豫R6****越野车沿南阳市滨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滨河路南阳电视台门口附近执勤点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4.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伟
检察员:刘光宇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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