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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子县**镇**村**号,暂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街**院**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39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晋D****G吉利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延安南路由南向北行驶与淮清街交叉路口时,因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当场查获,被查获时曹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2 mg/100ml,同日21时20分许曹某某被带至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223.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资料;4.鉴定意见: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意见;5.侦查实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2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娄广亚

检察官助理  赵  俊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六十四张、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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