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
呼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3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呼图壁县****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时40分许,曹某某酒后驾驶新A****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图壁县**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门前时,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北苑便民警务站民警工作中发现后移交警大队处理,交警大队将曹某某带往呼图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曹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含量为161.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靖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呼图壁县***镇***区**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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