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95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南路**街坊**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0时5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粤E1****的小型轿车从佛山市禅城区丽日玫瑰出发,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检验,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1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展中华
2020年9月15日
附 :
1.被告人曹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南路**街坊**号**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63229****;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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