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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11月27日23时许,酒后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苏D****1)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镇**街路段,适有庄某某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辽P****5)由西向东行驶,奇瑞牌小型轿车左前部与帕萨特牌小型轿车左侧接触,造成两车损坏。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赔偿庄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经鉴定,曹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84.8mg/100ml。经认定,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彤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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