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425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家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1月9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队**号。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云AK***L号小型轿车沿武定县狮山镇沿河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县交通局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章某某驾驶的云E*****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 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其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38.6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开林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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