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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云******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泸西县**镇**线右转驶往**路**派出所方向,与李某某驾驶的云******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报案时称曹某某喝过酒,民警将曹某某带至泸西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曹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35.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泸公交认字[2020]第2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云永司鉴[2020]毒鉴字第06611号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接受检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泸西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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