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125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曾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3月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同年2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经事先预谋,冒充现役军人的身份,通过“兴趣部落”、“SOUL”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并加微信,后以军人能够帮助买到火车票、口罩等虚假理由,骗取3名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共计人民币3964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兴趣部落”软件结识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自己是现役军人,并先后以能够买到火车票、在部队受伤需要治疗费用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1474元。
2.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通过“SOUL”结识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自己是现役军人能够帮助购买口罩,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225元。
3.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通过“SOUL”结识被害人陈某某,谎称自己是现役军人能够帮助购买口罩,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犯罪,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菁菁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检察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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