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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42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里**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集团有限公司是第10320001号、第10320002号、第964415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眼镜、眼镜架等。上述三个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

被告人曹某某系深圳市**眼镜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路**号*楼)的经营者。2018年12月起,被告人曹某某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大量购入眼镜框、眼镜腿、镜片等原材料,非法加工生产假冒“木九十”、“”、“wakeup”三种注册商标的眼镜对外销售。2019年3月26日,公安民警在深圳市**眼镜有限公司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并在该公司仓库缴获假冒 “木九十”注册商标的眼镜数量6630副、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数量4970副、假冒“wakeup”注册商标的眼镜数量940副。另,民警在被告人曹某某的客户郭某某处查获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25副。经鉴定,涉案眼镜全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其客户郭某某的证言,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单价为人民币40-45元不等,可计算出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货值约为人民币五十余万元,已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一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一批;2.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三种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晓倩

2019年11月14

附:

1.​ 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3.​ 案卷五册,涉案眼镜12565副,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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