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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45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7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镇**街**号**楼开展执法检查时,从被告人曹某某无证经营的加工厂,查获假冒生产的标有FENDI标识、型号1186#的手提包成品320个。经价格鉴定,价值共人民币6099200元。

被告人曹某某被工商部门查处后,继续进行假冒生产。直至2019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加工厂,查获其假冒生产的标有FENDI标识、型号1186#、8129#的手提包成品共195个。经价格鉴定,价值共人民币4942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犯罪数额共人民币110417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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