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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3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3********225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路北**号院。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6年10月4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2016年10月18日经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使用其本人办理的多行信用卡进行透支,信用卡到期后拒不按时归还欠款。其中,中国银行信用卡欠本金49816.75元;交通银行信用卡欠本金61973.7元;光大银行信用卡共欠本金14551.81元;工商银行信用卡共欠本金4975.48元;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共欠本金5970.05元;农业银行信用卡共欠本金4915.74元。上述欠款逾期后,被告人曹某某为逃避银行催收欠款,改变联系方式逃匿,致各银行多次无法催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供述;

    2、证人彭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3、案发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健桥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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