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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136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砀山县**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曹某某在张家港市**镇**厂内,趁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将手机放置于曹某某办公室内充电的机会,利用之前在工作过程中掌握了张某甲、张某乙的信用卡卡号、身份证号码的便利条件,使用张某甲、张某乙的手机号码注册QQ账号,再将QQ账号绑定张某甲、张某乙的信用卡,使用QQ充值、转账、消费功能,将张某甲、张某乙信用卡内资金转到自己的账户。经查,被告人曹某某采用上述方法共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人民币9810.0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0日至8月20日间,被告人曹某某用张某乙的手机号码申请了号码为290925****的QQ账号后,将该QQ账号先后绑定张某乙的2张银行卡(卡号分别为62172311020********和62155811020********),使用QQ充值、转账功能将张某乙信用卡内人民币5110元转到自己账户。

2.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8月16日间,被告人曹某某用张某甲的手机号码申请了号码为212670****的QQ账号后,将该QQ账号绑定张某甲的1张银行卡(卡号为62155811020********),使用QQ充值、转账、充值消费功能将张某甲信用卡内人民币4700.09元转到自己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

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等物证:

2.收条、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丙、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物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薇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安徽省砀山县**镇**行政村**村**其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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