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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62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传媒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厅**区**号,因销售盗版图书被查获。工作人员从被告人曹某某处现场起获图书22036册,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其中21900册为非法出版物。

被告人曹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瑶

                            2019年12月31日

附:

1.​ 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15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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