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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9〕1398号

被告人曹**(曾用名曹**、曹**),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道**号**栋**单元**楼**房。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被告人曹**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道**号**栋**单元**楼**房成立成都市仕而优企业有限公司。2015年底开始,被告人曹**在一家名为“猎头搜”的网站(域名www.lietousou.com、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大花园C2)上注册了账号“adacao****@com”,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该网站上传了“美团”、“大众点评”、“龙光集团”“深圳金立”等多家公司员工(记录个人姓名、电话号码、部门和职位等资料,其中部分员工的工作地点、住址在广东省深圳市)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947条供他人下载,从中获取积分。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曹**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公民个人信息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丁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曹**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月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曹**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50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7张;

3.缴获的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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