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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1963********,满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园**号(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路**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曹某某在网上联系到办假证方并向其提供了自己的一寸照片和身份信息后,伪造了一张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持该伪造的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天津市宁河区京环线汉沽农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证号为1326291963********的A2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  宁

检察官助理:李红雨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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