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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开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62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号,捕前住户籍地,2013年11月至2019年9月在高碑店市**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19年9月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被告人曹某某为申请贷款,伪造一枚高碑店市**有限公司印章,用于伪造相关证明。之后为取得公司客户信任,用该伪造的印章在公司的销售单据上盖章,以低于市场价格预收客户大量货款,用以拆兑自己的亏空,导致价值多达百万余元的货物不能给付客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伪造的印章;2.公司客户提供的盖有伪造印章的销售单据;3.公司提供的印模、盖有公司印章的文书;4.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杜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6.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7.录像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凯

O一九十二二十四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录像光盘一张、李某某证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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