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21980********,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古虞路**巷**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4月2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9月18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冯某某因左眼受伤到三门峡市黄河医院住院就诊,被告人曹某某为其住院医师,期间曹某某作为第一助手参与对冯某某的手术。2011年3月,冯某某向原三门峡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中心举报曹某某非法行医。2011年3月底,曹某某为应付原三门峡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中心检查,联系他人伪造、变造了山西省卫生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和山西省运城市卫生局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2012年7月至2020年4月,冯某某一直向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等单位控告曹某某非法行医、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冯某某、穆某某、马某某、伍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控告书、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情况说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病例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各1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联庆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平陆县古虞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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