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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传播性病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四川领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朱杨静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曹某某被确诊感染艾滋病毒。2020年1月19日15时,曹某某为牟利,在本市武某某金兴中路路边与李某某谈好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后将李某某带至其租住的一农居房内,二人尚未发生性关系时即被民警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胥敏敏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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