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街**号,捕前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号楼下自己的车(辽A****G)内吸食毒品,随后驾驶辽A****G轿车驶入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撞上在该道路上由北向南行驶中的刘某甲驾驶辽A****U轿车前保险杠及大灯。肇事后,被告人曹某某停车,将自己吸食毒品的工具拿出并喊自己吸食了毒品,让对方报警。被告人曹某某随后迅速开车掉头驶离事故现场,又追尾撞上正在道路上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辽A****7货车,并通过车窗向马某某称是故意撞的,让对方报警。后被告人曹某某继续驾车沿苏家屯区丁香街由北向南行驶。大约10分钟后,被告人曹某某驾车沿丁香街由南向北返回到上述事故现场,又刮上停在路上的辽A****U轿车左侧车镜及车门。在停车约一分钟后,被告人曹某某继续驾车沿丁香街向北行驶,后将车停在雪松路上的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门前。被告人曹某某看到停在公安分局门前周某某的辽A****1轿车后,大喊让对方将车开走否则就撞,随后驾车调头直接故意撞上辽A****1轿车。经鉴定,辽A****U及辽A****1轿车毁损的价值为人民币5007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家属赔偿刘某乙及周某某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
2019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门前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曹某某尿检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马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沈阳市苏家屯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9.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车辆受损情况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明知自己吸食毒品仍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无视公共安全,多次故意冲撞车辆,造成多车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部分损失并得到谅解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爱成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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