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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3时4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浙BG2***号小型轿车沿甬余线由西往东行驶至渚青路三枝交叉路口(余姚市**镇地方)处,车头与在人行横道附近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沈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沈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沈某甲符合复合性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报案,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余(公)交认字[2019]第xxxx号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沈某甲不负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曹某某赔偿了人民币200000元,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28800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尸体检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环境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照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测试结果单、鉴定意见告知笔录、警情卷宗、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身份信息、尸体处理通知书、受案登记表、肇事车辆保险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要求对曹某某从轻处理的报告、保险公司付款银行回单、返还物品、证件凭证;

2.证人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法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华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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