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104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住长武县**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武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陕D****Y吉利牌小型轿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1698KM+200M处,驶入路左,与相对方向张某某驾驶的陕A****1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陕A****1车辆乘员李某某当场死亡,陕A****1驾驶员张某某、乘员崔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后经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照片、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截图照片、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民事材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崔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酒精测试单、尸体检验报告、长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建议根据民事赔偿以及取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或者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长武县**小区。联系电话:1599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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