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第**组,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贵B****7号小型轿车,沿人民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人民路动物园门口20米处时,因曹某某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使所驾驶车辆与陈某某驾驶的贵B****6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碰撞后曹某某驾驶的贵B****7号小型轿车又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孟某某撞倒到对向车道,导致孟某某被在对向车道行驶的,由张涛驾驶的贵B****8号小型普通客车碾压,造成三车受损,行人孟某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川旭鉴[2019]病鉴字第1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死者孟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后颅脑损伤、肢体广泛骨折及失血性休克后致呼吸衰竭,交通事故是造成孟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经六盘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曹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六盘水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川旭鉴【2019】病鉴字第1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旭鉴【贵】(2019)车鉴字第212号、213号、214号、236号、600号鉴定意见书;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六盘水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曹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明春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85800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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