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红花岗区**镇**村**组**号,现租住于大某某三里镇马鞍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某某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贵C****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大界线25KM+200M自北向南行驶至海纳中央公园门前路段时,遇被害人李某某自西往东横过道路,车辆右前部与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曹某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经大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 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洁

检察官助理:沈家玉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大某某看守所,电话:1512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