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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4〕12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5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5月24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6月5日经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6月5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6月23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豫****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卢某某**大道驶往东城小区,行至**路段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卢某某居民陈某某驾驶的豫****号二轮摩托车(后载张某某、赵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张某某下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卢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法医鉴定意见;3、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证人宗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国

2014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卢某某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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