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住**乡**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桑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恩施市公安局红土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鄂******轻型货车搭乘何某某从桑某某城出发欲返回湖北恩施家中,在行驶至**乡分水峪路段时,因避让不及致使车辆碰撞到正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刘某某,曹某某遂将刘某某送往陈家河卫生院抢救并报警,同日9时许,刘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19年12月11日,曹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一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经张家界市杏林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符合外伤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鄂******轻型普通货车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制动印始点处的车辆行驶速度约为40.7km/h-43.94km/h。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行驶证、现场检测报告、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抢救记录;张杏林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19】车鉴字第7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量刑情节证据: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刑事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中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曹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超伍孝莉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19723****。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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