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6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乡**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9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9月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本市白某某鸦岗南大道东往西方向机动车道,由西往东方向逆向行驶至出鸦岗大道北48米时,遇行人胡某某在该处人行横道西侧由北往南步行横过。由于曹某某驾驶机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且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其驾驶的车辆与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胡倒地受伤,胡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10日死亡。经鉴定,胡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何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拟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彩红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000****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2张
3.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本案经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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