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4********,汉族,大学文化,教师,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庄**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泉县G345线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临泉县**镇**路交叉口,与李某甲驾驶的搭载李某乙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李某甲、李某乙受伤,后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乙无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之死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李某乙身体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征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李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若民事部分完全赔偿,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晓东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街道**庄**庄**号。
2.案卷3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