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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612325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勉县医院干完保洁工作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自己的无号牌四轮油电代步车到勉县城区**桥附近玩耍,当日18时许曹某某驾车回家。当日18时40分许,曹某某驾车沿**镇**社区**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勉县**路与**镇**社区**组**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向东进入**路时,逢董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陕F*****号(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两车发生碰撞,致董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经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意见为:曹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董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经陕西汉中汉通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陕F*****(套牌)宗申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左侧与无牌照“重庆”牌四轮车左侧发生过接触。2、陕F*****(套牌)宗申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转向、制动系统齐全,其技术状况均正常。3、无牌照“重庆”牌四轮车转向、行车制动系统齐全,其技术状况均正常。4、陕F*****(套牌)宗申牌两轮普通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瞬间车辆速度约为50km/h;无牌照“重庆”牌四轮车道路交通事故瞬间车辆速度约为24km/h。

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董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67mg/100ml。

经陕西省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董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有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曹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曹某某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自胆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5916****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举证质证提纲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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