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8********,初中文化,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曹某某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由昭阳区**镇**村方向往昭阳区**方向行驶,15时50分许行驶至**至**K13+800M(曾某某家门口)处,与行人宋某某相撞,造成宋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法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碧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4.光碟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