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贵HK****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自家往罗某某家方向行驶,20时00分许,当车行驶至猫头至下寨1Km+800m交叉路口处右转弯上坡时,车辆后溜坠下路坎,造成乘车人罗某某受伤、乘车人邓某某受伤,邓某某经送麻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30日23时00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邓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罗某某、邓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曹某某赔偿被害人四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个人信息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四万余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常婵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6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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