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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鲁****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赢牟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方下镇方北村路段,撞至前方顺行的魏某甲(男,50岁)饮酒后无证驾驶的无号牌农用三轮车尾部,造成魏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魏某甲经济南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因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曹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印件等;2.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鉴定书等;3.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4.证人证言:证人魏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分明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67634****;

2.案卷材料壹册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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