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5********,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沭阳县**镇**街**家园**号楼**单元。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任某某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曹某某及值班律师、任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苏NB****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24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本县贤官镇官庄路交叉路口处,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能减速行驶,与由西向东推自行车通过路口的行人钟某某相撞,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钟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