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1********,汉族,职业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现住址如东县**镇**村**组。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0时22分左右,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苏FL****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如皋泰线(苏334线)38km+800m交叉路口,与在斑马线上由北向南步行的阚某某(女,身份证号3206231953********,如东县**镇**村**组**号)发生碰撞事故,致阚某某死亡。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认定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利红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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