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北垦检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75********,汉族,初中肄业,北屯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住新疆北屯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婷,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新H*****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新疆北屯市多尔布尔津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多尔布尔津街普利司通轮胎店前路段时,与该路段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马路的被害人乔某某相撞。2019年2月18日14时许,乔某某在北屯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乔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案发后,曹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00736.4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15290.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曹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北垦公(刑)现检字[2019]7号现场检测报告书,接警证明;
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新中信司鉴[2019]毒鉴字第12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信司鉴中心 [2019]交鉴字第3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十师北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十)公(司)鉴(法病)字[2019]001号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摄影;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青松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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