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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巷**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村**街**巷**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在值班律师杨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粤X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经广州市南沙区**镇**路西往东行驶至**加油站出入口右转驶入加油站时,碰撞到驾驶无号牌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周某某,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头颈部毁损伤及胸腹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慧苑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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