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7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 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72********,汉族,小学,无业人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镇**村**组**号,暂住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村。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6时16分许,被告人曹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经查:其提供的xxxx号G型机动车驾驶证系假证)驾驶悬挂“皖01/63287”号牌的变型拖拉机(经查:该号牌注册登记状态为注销;且经查:该车原有行驶证上的核定的载质量为1000KG,实际载货质量为5390KG),沿常州市武某某**路南半幅左侧第二条左转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向北左转弯行驶通过路口时,将沿该路口北侧人行横道南侧边缘由西向东步行通过该路口的蒋某某撞倒并碾压致蒋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计1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身份信息、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事故监控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雪梅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常州市武某某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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