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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5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住山东省青州市**街道办事处**大街**号。2020年1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2日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州市云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云河村北头时,与前方顺行后向西转弯的刘某甲(男,身份证号码:3707211953********,住青州市**街道办事处**村)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

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分期赔偿协议,尚未赔偿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经过、到案经过、人员档案、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且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标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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